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正《江苏省工程建立管理条例》的决议
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集会经由过程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集会决议对《江苏省工程建立管理条例》作以下修正:
一、将第六条修正为:“工程项目勘测设想文件该当由具有响应资历(天分)的工程勘测设想单元体例。建设单位大概个人该当根据国家规定,打点施工图设想文件检查手续。”
二、将第八条修正为:“建设单位大概个人收到建立工程完工陈述后,该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元停止完工验收,并根据有关规定报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大概其他有关部门存案。”
三、将第十四条修正为:“处置工程征询、招标代办署理、建立监理、工程造价征询中介服务活动的机构,必需是法人大概依法建立的其他经济构造,并具有与所处置的中介服务活动相适应的资历(天分)。
“省外处置招标代办署理、建立监理、工程造价征询中介服务活动的机构,进入本省承接业务,该当由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核验资历(天分)。”
四、将第二十一条修正为:“用于工程建立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装备,必需契合设想要求和产物质量标准。”
五、将第二十六条修正为:“凡触及工程主体和承重构造变更的产业与民用建筑的加层、粉饰装修、改动利用功用等革新活动,该当在施工前拜托原设想单元大概具有响应资质等级的设想单元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加层、拆改主体构造和改动利用功用的,该当依法打点审批手续。”
本决议自2004年9月9日起实施。
《江苏省工程建立管理条例》按照本决议作响应修正,从头宣布。
江苏省工程建立管理条例
(1996年6月14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集会经由过程按照2002年6月22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集会《关于修正〈江苏省工程建立管理条例〉的决议》第一次改正按照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集会《关于修正〈江苏省工程建立管理条例〉的决议》第二次改正按照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集会《关于修正〈江苏省工程建立管理条例〉的决议》第三次改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开展的需求,增强对工程建立活动的管理,保护工程建立次序,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依法订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处置工程建立活动,必需服从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建立活动,是指各种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和规复建立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装备安装、管线敷设、修建粉饰装修等工程项目立项后施行阶段的建立活动。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立活动的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工程建立方面的法令、法例、规章和政策,研讨订定综合管理步伐;
(二)卖力发放施工许可证;
(三)卖力工程建立招标投标管理、工程项目承发包条约监视,综合管理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情;
(四)卖力大概会同有关部门卖力工程建立尺度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五)卖力大概会同有关部门卖力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完工验收的管理工作;
(六)卖力检查工程项目承包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的资历(天分)品级,发放响应资历(天分)证书;
(七)和谐工程建立中的重大问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立活动的综合管理部门,其详细职责由同级人民政府肯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水利、交通、电力、邮电等部分根据各自的职责,卖力本系统工程项目的详细构造施行和行业管理工作,并承受建立行政主管部门的综合管理和监视。
县级以上方案、经济、财务、银行、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劳动等部分,根据国度和同级人民政府划定的职责,协同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工程建立活动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程建立活动实施分级管理。处所各级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该当依法履行职责,增强对工程建立活动的监督管理,保护百姓、法人和其他构造的合法权益,不得操纵权柄不法干涉工程建立活动。
第二章工程建立法式
第六条 工程项目勘测设想文件该当由具有响应资历(天分)的工程勘测设想单元体例。建设单位大概个人该当根据国家规定,打点施工图设想文件检查手续。
第七条 工程项目施工必需根据国度有关规定获得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建设单位大概个人收到建立工程完工陈述后,该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元停止完工验收,并根据有关规定报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大概其他有关部门存案。
第九条 建设单位大概个人该当在工程项目完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室),报送完工图及其他工程建立档案资料。
第十条 处所各级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打点审批大概其他有关手续,该当明白详细限期;需求由百姓、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弥补有关文件大概资料的,该当一次性提出要求。
第三章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的勘测、设想、施工(含修建粉饰装修)、监理、质料装备供给等使命和工程总承包,必需根据国度和省有关规定停止招标投标。
国度对招标投标有某些特别专业性划定的,从其划定,并同时承受建立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归口管理和监视。
第十二条 发包人招标发包必需具有体例招标文件和构造招标的才能。不具有才能的,必需拜托招标代理人构造招标发包。
第十三条 承包人承包工程项目,必需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具有与承包的工程项目相适应的资历(天分)。
省外承包人进入本省承包工程项目,该当由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核验资历(天分)。
国(境)外工程设计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接工程设计除方案设计外,该当与海内设想单元停止协作设想,并服从国度及本省工程建立的尺度、标准和规程。
第十四条 处置工程征询、招标代办署理、建立监理、工程造价征询中介服务活动的机构,必需是法人大概依法建立的其他经济构造,并具有与所处置的中介服务活动相适应的资历(天分)。
省外处置招标代办署理、建立监理、工程造价征询中介服务活动的机构,进入本省承接业务,该当由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核验资历(天分)。
第十五条 工程建立履行建立监理轨制。
监理单元该当根据国度有关规定和监理条约的商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造价、工期等停止掌握,并对因监理不对形成的工程质量变乱或其他经济损失负担响应义务。
第十六条 签署工程项目承发包条约和工程建立中介服务委托合同,该当遵照公平正当、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利用国度推荐的树模文本大概其他书面形式,任何单元和个人不得不法干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的职责,卖力前款所称条约的监视。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概预算该当以划定的尺度定额、计价办法为根据,按照市场供求变革和施工条件等身分肯定。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大概个人该当在工程完工验收及格后,根据条约的商定与承包人打点工程完工结算,条约对结算限期没有商定的,该当在验收及格之日起六个月内打点终了。
第十九条 审计部分该当根据划定,增强对工程项目的完工审计。
第四章工程质量
第二十条 工程勘测、设想、施工、修建构配件消费、次要工艺设备和专业枢纽装备及庞大的装备加工,该当严格执行有关尺度、标准和技术规程。
第二十一条 用于工程建立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装备,必需契合设想要求和产物质量标准。
第二十二条 承包人该当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的质量卖力。实施总承包的工程项目,其质量由总承包人卖力。
工程项目完工验收后,卖力施工的承包人该当根据国家规定的范畴和限期,对工程停止保修。保修用度由责任人负担。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该当增强对工程质量的监视查抄。
第二十四条 勘测设想、施工等单元必需确保工程质量,对工程建立历程中及托付利用后发作的质量事故,依法负担响应义务。
第五章工程安全
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的勘测、设想、施工,该当服从国度和本省有关防备火警以及抗御地动、洪涝、飓风等自然灾害和次生灾祸的划定。
第二十六条 凡触及工程主体和承重构造变更的产业与民用建筑的加层、粉饰装修、改动利用功用等革新活动,该当在施工前拜托原设想单元大概具有响应资质等级的设想单元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加层、拆改主体构造和改动利用功用的,该当依法打点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大概个人和承包人该当采取措施,掌握因施工形成的噪声等对情况的净化和风险,庇护施工现场范围内的公共设施及毗连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安全。
对违背前款划定的,相干单元和个人有权监视、告发。
第二十八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大概个人该当依法到有关部门打点核准手续;能够影响到四周地域的单元和住民的,还该当事先告诉该地域的单元和住民:
(一)暂时占用核准范畴之外场地的;
(二)破坏门路、管线、电力、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暂时停水、停电、停热力、停煤气、中止道路交通的;
(四)停止爆破功课的;
(五)法令、法例划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 承包人该当增强安全教育,成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义务轨制。建设单位大概个人不得对承包人提出不符合施工安全的要求。
对在施工中危及人身安全的违章功课,施工人员有权回绝,并有权揭发和控诉。
第六章法律义务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大概个人违背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报送工程建立档案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日矫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背本条例划定,形成严重工程质量和人员伤亡变乱的,该当补偿丧失,并依法追究领导者和次要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实施执业资历管理的,能够对负担次要义务的执业职员,由执业资历管理构造低落资历品级大概打消执业资历;组成立功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背本条例划定,属于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范畴的,别离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分按照有关法令、法例的划定予以惩罚。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有关行政违法案件时,必需有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并出示法律证件;施行行政处罚时,必需利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充公财物票据。
罚没支出必需局部上缴国库。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回绝大概不实时实行法定职责、逾越大概滥用职权、保守机密、徇情枉法、行贿受贿索贿、偏护违纪违法行为、进犯百姓和企业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大概下级主管部门赐与行政处分;组成立功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背本条例划定,形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其他人身、财富损伤的,该当依法负担民事责任。
在工程建立活动中发作的民事纠纷,当事人该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该当根据单方签署的仲裁和谈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无仲裁和谈大概仲裁和谈无效的,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告状。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能够按照本条例订定单项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宣布之日起实施。